各二级党组织: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8〕15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组发电〔2019〕11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
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1.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2.党员参加党内重大会议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3.党员参加学校、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4.党员参加党支部党日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5.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6.窗口单位党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7.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提倡党员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
三、佩戴党员徽章的要求
1.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标识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标识之上。
2.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3.不得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
四、党员徽章的管理
1.党员徽章由各二级党组织到组织部领取并督促党支部发放、组织佩戴。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2.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
3.党员徽章限于党员佩戴,严禁出借、赠与非中共党员。
4.党员被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当及时上缴党员徽章。
5.基层党组织书记要督促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使党员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
五、其他要求
1.党员徽章由组织部按需向省委组织部指定的制作商家购买,各二级党组织按需领取使用。
2.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定期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纠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党员在工作时或参加党内活动时佩戴党员徽章不能简称为“戴党徽”,“党员徽章”不能简称为“党徽”。
组织部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