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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团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广大团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标准。聚焦政治忠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学理论、强信念,讲政治、严自律,促改革、抓落实,改作风、守规矩”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突出政治锻造、加强政治历练、严肃政治纪律,始终坚持“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

  (二)坚持按需施教。围绕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聚焦新时代党对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要求,注重团干部岗位职责需要和健康成长需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团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坚持分级分类。按照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的方式,构建科学完备、系统集成的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整合团内资源、扩大培训范围、加强阵地建设、完善课程设置、建强师资队伍,不断提升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调性。

  (四)坚持学以致用。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团干部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坚持从严治训。将严和实的要求落到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各方面,依法依规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共青团中央领导下,由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分级管理,各系统行业团组织分工负责。

  各级团的组织部门是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评估。下级团组织每年应当把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评价时,应当检查下级团组织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团的各级组织、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团干部所在单位和团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监督。对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六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团的干部。

  第七条 团干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共青团任期轮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等教育培训。

  第八条 团的领导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应当每5年内到团校参加1个月或者180学时以上的共青团系统性培训,科级(不含)以下干部每5年内累计参加共青团培训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团的基层组织处级以上干部应当每5年内到团校参加1个月或者180学时以上的共青团系统性培训。各领域基层团干部每5年内累计参加共青团培训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

  第九条 团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干构建培训内容体系,重点开展政治教育、理论教育和能力教育。

  第十一条 政治教育立足于培养团干部的政治能力,帮助团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教育引导团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永远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坚定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二条 理论教育立足于团干部思想理论武装,帮助团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成果,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自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能力教育立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青年群众工作,帮助团干部构建履职尽责必备的业务知识体系,提升专业化能力水平,掌握党的青年工作理论和青年政策、共青团理论要义与实践要求、青年群众工作路径方法等。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脱产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的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团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团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点岗位的团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团的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每季度以形势任务报告、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开展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个人自学和网络培训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为团干部提供必要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团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团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探索运用小班教学、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翻转课堂等创新型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六章 团校与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第十九条 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阵地建设,构建以中央团校、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龙头,各级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相互补充、布局合理的培训阵地架构,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条 团校应当把握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政治学校的根本定位,发挥培训团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和共青团与青年工作的智库作用。

  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应当突出专业化办学特色,在实践教育中发挥引领作用。

  各级团校和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配合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培训主办单位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加强学科建设,厚植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学术支撑,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推进青年学等群团工作学科建设。加强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推动教学、研究、资政融合联动发展。发展开放办学,扩大国内国际交流合作,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建立适应团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和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校建设的支持,着力办好团校。加强工作领导,选优配强团校领导班子。建强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等人才激励机制,推动团校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待遇。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保障团校教室、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准入和退出制度。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应当具备承接大规模团干部教育培训的能力,由省级以上团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团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团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团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职教师管理。授课教师、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党员身份,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深厚,热爱党的青年群众工作,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共青团形象。

  丰富兼职教师资源。选聘政治坚定、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先进青年典型、青年组织代表、青年讲师团成员等担任兼职教师。

  健全团干部上讲台机制,鼓励各级团干部参与培训课程研发,上教育培训讲台。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团校应当建立完善全团共用共享的团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适应不同类别团干部能力素质差异的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开发青年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精品课程。

  强化理论研究,以解决共青团思想引领领域的现实问题、政策倡导的基础问题、社会倡导的逻辑问题和总结共青团历史经验教训为主要方向开展应用理论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融入教学课程。

  第二十九条 开发与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相配套的培训教材,加强教材编写、审定、出版、发行和使用管理。

  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筹推进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建设,审定全国性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政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将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可使用团费组织开展培训,保证工作需要。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整合资源,拓宽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来源渠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章 制度与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共青团中央安排的系统性培训班次调训工作,每年初下发全年调训计划,各省级团委依计划申报参训人员,确定到班、明确到人。对同一年度已列入各级党委系统性培训班次计划的团干部,可不安排共青团中央系统性培训班次调训。各级团组织参照建立相应组织调训制度。

  团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建立调训情况通报制度,对违反调训纪律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需求调研制度。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理念,综合考虑组织需求、事业需求、岗位需求,把培训需求调研贯穿训前、训中、训后,做到组织要求与学员愿望、讲授方式与学员基础、教学内容与工作实际、教学与研究有效衔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团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教研组,建立选题论证、教案审核、集体备课、课前试讲、教学督导、评价反馈等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跟班管理制度,实行班主任责任制,注重对跟班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管理制度,严肃培训纪律、切实改进学风。注重发挥学员主体作用,强化学员自我管理,1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严格开展组织生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团干部接受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健全团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全面记录学员表现,团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团校和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办学质量评估,实施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和培训课程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改进工作,分配具体培训任务,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1月26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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